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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耀林与石杰明、罗新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耀林,石杰明,罗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867-1号申请执行人石耀林,男,193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石杰明,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新辉,女,1966年3日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执186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石杰的所有的位于长沙县××办事处××路社区××小区××号(权证号:71××99)住宅,并通知石杰明在收到限期赎回财产通知后十五日内按评估价52.86万元赎回。逾期,被执行人未予赎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石杰明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小塘路社区泉塘安置小区D17栋87号201号(权证号:71××99)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