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旭、王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王亚民,王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民,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民,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王亚民、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亚民、王军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亚民、王军民履行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亚民、王军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亚民、王军民在峄城建筑材料厂留守处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亚民的工资XX元。提取被执行人王军民的工资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