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朋飞与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飞,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207号原告:赵朋飞,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70号。法定代表人:朱新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朋飞与被告河南百慧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朋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朋飞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朋飞负担。审判员 邱 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