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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宿吉永申请钟光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吉永,钟光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宿吉永,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钟光野,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址肇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吉永与被执行人钟光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云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