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宝明防潮纸有限公司、姜挥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宝明防潮纸有限公司,姜挥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83号申请人青岛宝明防潮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栾宝明,经理。被申请人姜挥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宝明防潮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挥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挥田存放在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东村村委会的拆迁款21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挥田存放在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东村村委会的拆迁款21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