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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华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953号原告:内蒙古华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根,该公司业务员。被告:李海龙,40岁。原告内蒙古华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华富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哈布日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