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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立义、林州市石板岩镇韩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立义,林州市石板岩镇韩家洼村村民委员会,马海英,元安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立义,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石板岩镇韩家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板岩镇韩家洼村。法定代表人:李松福,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审原告:马海英,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林州市。原审原告:元安庆,曾用名郭小旦,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郭立义之子,住林州市。上诉人郭立义、林州市石板岩镇韩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原告马海英、元安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州市石板岩镇韩家洼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彭立辉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