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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毛建发与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发,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698号原告:毛建发,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观峨街。法定代表人:易秋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毛建发与被告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毛建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毛建发负担(已交)。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雪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