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民初7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兆林与李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林,李松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7054号原告吴兆林,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松根,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吴兆林与被告李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兆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兆林诉称,2016年5月2日,被告李松根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李松根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李松根向原告吴兆林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因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时间要超二年,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被告于2016年5月2日重新向原告吴兆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吴兆林现金壹拾陆万元(160000元)(原来所打欠条全部作废),2016年7月15号前还清。借款人:李松根。2016.5.2号。身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在卷,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松根借原告吴兆林款16万元的事实,有李松根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李松根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吴兆林与李松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吴兆林要求李松根偿还该16万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松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兆林借款16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李松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天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