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曲周县中医院与刘文来、山西立安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中医院,刘文来,山西立安电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064号原告:曲周县中医院,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温银山,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单位职工。被告:刘文来,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被告:山西立安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410号。法定代表人:陆贵峰,经理。曲周县中医院与刘文来、山西立安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曲周县中医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周县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曲周县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