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廖仲豪与陈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仲豪,陈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910号原告:廖仲豪,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陈开文,男,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廖仲豪诉被告陈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廖仲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仲豪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仲豪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廖仲豪负担。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