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民初4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4455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恒亿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南京恒亿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455号之一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2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芹,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恒亿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科技创业中心1号。法定代表人:孙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亿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金川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