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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斌、杨开水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斌,杨开水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斌,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辩护人何会,贵州乐淑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开水,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加祥,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斌、杨开水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斌及其辩护人何会、被告人杨开水及其辩护人曾加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颜斌在未办理相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朋友介绍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杨开水购买烟花用于销售,杨开水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杨开水在未办理相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从湖南省平江县湖南平江金星烟花鞭炮厂购买烟花运至贵州省境内销售给被告人颜斌,每发烟花从颜斌处赚取利润0.1元,共计赚取利润7300.50元。被告人颜斌又以每发烟花赚取0.1元利润的价格将从杨开水处购买的烟花转卖给杨杰(已判刑)和李开艳(已判刑),颜斌共计赚取利润7300.50元。具体情况为:2016年10月,被告人颜斌向被告人杨开水购买烟花,后杨开水将从湖南省平江金星烟花鞭炮厂购得的一车烟花按照颜斌的要求运到纳雍县百兴镇销售给杨杰和李开艳。同年11月,被告人颜斌又向被告人杨开水购买烟花,被告人杨开水又从湖南省平江金星烟花鞭炮厂购得一车烟花,并按照颜斌的要求运到纳雍县百兴镇销售给杨杰。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李开艳位于纳雍县百兴镇坐脚村七蛙组的仓库内当场查获每件100发的“鸿运连年”烟花182件、每件81发的“年年发”烟花73件、每件64发的“恭喜发财”烟花42件;在杨杰租用的位于纳雍县百兴镇老街村下排组谢柏学家门面内当场查获每件100发的“鸿运连年”烟花258件、每件81发的“年年发”烟花202件、每件64发的“鸿福”烟花31件、每件49发的“富贵来”烟花42件。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开艳被查获的烟花价值人民币60543元,杨杰被查获的烟花价值人民币1060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斌、杨开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纳价认定[2017]14号、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同案杨杰、李开艳供述,被告人颜斌、杨开水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斌、杨开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166585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斌、杨开水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颜斌、杨开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颜斌及其辩护人何会、被告人杨开水及其辩护人曾加祥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斌、杨开水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开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颜斌、杨开水分别获取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300.50元及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每件100发的“鸿运连年”烟花440件、每件81发的“年年发”烟花275件、每件64发的“恭喜发财”烟花42件、每件64发的“鸿福”烟花31件、每件49发的“富贵来”烟花42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桂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