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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莲,方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1434-5。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职员。委托代理人:韦伟英,职员。被执行人:陈小莲,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方招林,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小莲、方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借款4999998.09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4603元和执行费52523.01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陈小莲的抵押房产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紫罗兰庄园××号楼××号已由另一执行案件进行处置外,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