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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6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第三人赵大龙、霍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斌,赵大龙,霍丽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538号原告:山西省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斌,男。第三人:赵大龙,男。第三人:霍丽,女,系赵大龙妻子。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第三人赵大龙、霍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跃华审判员 张军& # xB;审判员 畅   清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腊   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