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6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第三人赵大龙、霍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斌,赵大龙,霍丽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6538号原告:山西省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斌,男。第三人:赵大龙,男。第三人:霍丽,女,系赵大龙妻子。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第三人赵大龙、霍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跃华审判员 张军& # xB;审判员 畅 清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腊 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