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塞鸿面粉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塞鸿面粉制品有限公司,吴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694号原告:呼和浩特塞鸿面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川县金山角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坚,公司经理。被告:吴江,农民,现住武川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塞鸿面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塞鸿面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塞鸿面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塞鸿面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贾艳鹏人民陪审员 张挨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