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46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