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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001张江与纪小伟、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纪小伟,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江,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纪小伟,男,198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小燕,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张江与纪小伟、刘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高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张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纪小伟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江履行25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江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高民初字第01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