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阳露光与田洪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露光,田洪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阳露光,男,生于1955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田洪奎,男,生于1981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326元,未执行326元,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