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瑞英与孙君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瑞英,孙君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姚瑞英,男、汉族,1982年1月2日生,现住靖边县。被执行人:孙君献,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住所地: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瑞英与被执行人孙君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瑞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姚瑞英106400元(伤残赔偿金1064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姚瑞英121273.41元。申请执行人姚瑞英返还被执行人孙君献垫付医药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4751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执行人孙君献承担。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孙君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姚瑞英106400元(伤残赔偿金1064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姚瑞英121273.41元。申请执行人姚瑞英返还被执行人孙君献垫付医药费26000元。案件受理费4751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执行人孙君献承担。执行费1496元由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承担,执行费1719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已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实属实,故执行费1496元、执行费1719元不予收取。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姚瑞英分别兑付了案件款106400元整、121273.41元。申请执行人姚瑞英返还被执行人孙君献垫付医药费26000元。被执行人孙君献交纳了鉴定费2400元及案件受理费4751元。申请执行人姚瑞英领取鉴定费2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