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催13号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42917X,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韩立保,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凤,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因遗失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30300051/23326703,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基恒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轶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