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梅初与被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初,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市政府第二办公楼九楼。法定代表人冯意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柳杰,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德,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梅初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行初1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9月,李梅初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提交信访材料《依法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续六)》,材料中称2010年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示长钢礼堂片区住房建筑设计蓝图后,长钢礼堂南北栋居民曾就此问题多次上访,现将上访要求重复如下:一、恢复进院原道路,符合消防安全通道的要求;二、反对建高层建筑,它影响通风采光权,反对非法使用我们的地盘盖高楼,或恢复原建社区公园规划;三、恢复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保留绿化带,开发商只能围用自己的地盘盖房;四、现标明的围墙与北栋滴水墙的距离,要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小车停放地和消防通道。并要求尽快召开群众听证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长规信函【2016】5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在2014年1月10日已就相同的信访问题作出长规信函【2014】3号《关于长沙钢厂礼堂南北栋居民信访问题的答复》为由,决定对李梅初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再予以受理。李梅初不服,提起诉讼。原审认为,李梅初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请求属于信访事项,故本案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梅初的起诉。李梅初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公益设施改造只能用来改善民生,不能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现小区内成了露天垃圾站,臭气熏天,群众苦不堪言,曾多次集体上访,毫无结果,请求:恢复长钢社区礼堂南北栋小区原道路和公益设施原貌,或恢复原建社区公园规划。本院认为,李梅初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请求属于信访事项,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所作不予受理通知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李梅初对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李梅初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审 判 员 柳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翔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