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志新与覃祖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新,覃祖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148号原告:卢志新,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覃祖昆,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兴业县。原告卢志新诉被告覃祖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覃祖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志新负担。审判员 吕铁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