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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晓霖与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福建天宝岩茶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霖,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福建天宝岩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2440号原告:陈晓霖,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待业,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住所地永安市燕南街道埔岭新村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4815747174658。法定代表人郑科烧,会长。被告:福建天宝岩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青水过坑。组织机构代码:7173814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814615。法定代表人郑科进,董事长。原告陈晓霖与被告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以下简称农业小贷促进会)、福建天宝岩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岩茶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霖、被告农业小贷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郑科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宝岩茶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晓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农业小贷促进会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46920元(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月息2040元,共23个月),本息合计16692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止;2.天宝岩茶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农业小贷促进会、天宝岩茶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晓霖于2013年12月12日在农业小贷促进会存入本金30000元,于2014年3月25日在农业小贷促进会存入本金10000元,于2014年4月16日在农业小贷促进会存入本金10000元,于2014年5月29日在农业小贷促进会存入本金10000元,于2014年6月26日在农业小贷促进会存入本金10000元,于2014年9月4日在农业小贷促进会存入本金20000元,合计本金12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1.7分,按���付息,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30日。后因农业小贷促进会经营困难,于2015年7月1日与陈晓霖签订协议,约定按月息1.7分支付互助金保值金(利息),期限一年,期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天宝岩茶业公司提供担保。2016年6月30日协议期限届满后,陈晓霖多次向农业小贷促进会催讨本息,但农业小贷促进会、天宝岩茶业公司均借故拖延至今未支付。陈晓霖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关于互助金的使用协议》原件、《收款收据》七张原件、天宝岩茶业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打印材料复制件等证据。农业小贷促进会承认陈晓霖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提出经营困难,要求放宽期限允许延期还款,或以物抵债。天宝岩茶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陈晓霖主��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业小贷促进会与陈晓霖签订的《关于互助金的使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从互助金使用协议的约定内容看,性质上实为借款合同,互助金保值金的性质实为借款利息。农业小贷促进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天宝岩茶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陈晓霖要求农业小贷促进会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按照月利率1.7%支付利息,以及要求天宝岩茶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天宝岩茶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晓霖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二、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晓霖利息人民币46920元(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自2015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共23个月),并继续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自2017年6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为止;三、福建天宝岩茶业发展有限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永安市农业种养小额贷款促进会、福建天宝岩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美珍书 记 员 朱晨斌书 记 员 郑丽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保全法官或执行法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