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淑清与林桂萍、廉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淑清,林桂萍,廉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财保30号申请人石淑清,女,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林桂萍,女,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廉东明,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申请人石淑清与被申请人林桂萍、廉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桂萍名下住房公积金x元;冻结被申请人廉东明名下住房公积金x元;查封被申请人廉东明位于鹤岗市向阳区15委金鹤小区二组团5号楼x室(房权证向阳字第xx**号)住宅用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石淑清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桂萍名下住房公积金x元。冻结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年。冻结被申请人廉东明名下住房公积金x元。冻结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年。查封被申请人廉东明位于鹤岗市向阳区15委金鹤小区二组团5号楼x室(房权证向阳字第x号)住宅用房。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白丽明书 记 员 :翟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