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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劲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劲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196号之一原告: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9092173R。法定代表人:姜飞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永锋、姚鉴,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劲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八联村嘉海公路西侧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716148203。法定代表人:唐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辉、沈金华,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劲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浙0185民初3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浙江劲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案件已审理终结,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劲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7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