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冬波申请执行黄德成、项小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冬波,黄德成,项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宋冬波,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德成,男,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项小银,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冬波申请执行黄德成、项小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冬波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东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