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季克民与陈安华、天津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克民,陈安华,天津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786号原告:季克民,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郡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顶,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华,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天润新苑8号楼1门12层1204室。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季克民诉被告陈安华、天津市乘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季克民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丽萍书 记 员 孟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