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振高绒裤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3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袁振高出生日期1965年1月2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7年6月2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06号指控事实1、2017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袁振高在青岛市市北区潍县路暂住处,由马某提供毒品,袁振高提供吸毒工具,由袁振高容留马某吸食毒品一次。2、2017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袁振高在青岛市市北区潍县路59号1楼3户其暂住处,由马某提供毒品,袁振高提供吸毒工具,由袁振高容留马某、成某某(在逃)吸食毒品一次。3、2017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振高在青岛市市北区潍县路59号1楼3户其暂住处,由赵某提供毒品,二人各自使用自己的吸毒工具,袁振高容留赵某吸食毒品一次。综上,被告人袁振高共计容留他人吸毒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八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袁振高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振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振高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振高有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袁振高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袁振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