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096号原告:锦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该公司职员,住太和区锦绣天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卓,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锦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