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付庚与陈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庚,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李付庚,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陈飞,男,生于1983年3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李付庚申请执行陈飞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