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执复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祖振、江祖嵘、江祖长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祖长,江祖嵘,江祖振,魏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复5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祖长,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住福建省福清市。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祖嵘,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江祖振,男,汉族,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魏桂英,女,汉族,1960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复议申请人江祖长、江祖嵘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查明,原告江祖振与被告魏桂英、江祖长、江祖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魏桂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告江祖振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被告江祖长、江祖嵘在各自继承江修开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魏桂英、江祖长、江祖嵘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江祖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祖长、江祖嵘名下银行存款。异议人江祖长、江祖嵘提出异议。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江祖长、江祖嵘在诉讼中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江修开遗产的继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江祖长、江祖嵘以其银行存款均为个人合法收入为由要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江祖长、江祖嵘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请人江祖长、江祖嵘称,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江修开的遗产仅有坐落于福清市××山××村××房屋××50%份额。因该遗产至今尚未在遗产继承人间进行分割,复议申请人在本案执行阶段也就是在遗产分割前向原审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只能在原审诉讼中放弃继承,不能在执行阶段放弃继承,缺乏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主张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系个人合法收入,不是来源于江修开的遗产。原审法院不但无视复议申请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行���突破了原判决“在继承江修开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限制。请求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执异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复议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并终止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本院对福清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复议申请人江祖长、江祖嵘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明确表明放弃对江修开所有遗产的继承。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江祖长、江祖嵘在各自继承江修开遗产的范围内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现江修开的遗产是否已经分割尚不确定,且复议申请人江祖长、江祖嵘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江修开所有遗产的继承的情况下,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江祖长、江祖嵘的个人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施,应属不当。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81执异1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执异1号执行裁定;二、解除对江祖长、江祖嵘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珊珊附��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