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荣梅与李俊、王淞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梅,李俊,王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梅,女,生于1975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李俊,男,生于1975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王淞,男,生于1987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梅与被执行人李俊、王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6000元,已执行30000元,剩余56000元未能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职权限制将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李俊对剩余款项56000元已作出还款保证。经查,被执行人王淞在银行暂无存款且下落不明。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松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