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桂珍、李克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珍,李克雨,广西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汉族,住所地广西。被执行人李克雨,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本院在执行李桂珍与李克雨、广西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克雨、广西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克雨、广西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桂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克雨、广西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xxx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克雨、广西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执3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发现被执行人李克雨、广西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