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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871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晓春,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晓春,女,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1515室。法定代表人:林力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雄,男,1977年8月5日生,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风华,女,1976年9月27日生,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冯晓春与被上诉人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晓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晓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晓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亚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