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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2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邴焕喜、胡兆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焕喜,胡兆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2164-1号申请执行人邴焕喜,男,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胡兆爱,男,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邴焕喜与胡兆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兆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