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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龙博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龙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53号原告:齐齐哈尔龙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2302025927277397,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林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金龙,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代码:68886147-3,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48号楼3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孟庆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龙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龙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退还给原告齐齐哈尔龙博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明辉审判员  曹玉红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