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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莉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莉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莉利,男,1986年7月8日生于黑龙江牡丹江市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现住址��山东省安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7月26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执行逮捕。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莉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莉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18时33分许,被告人丁莉利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下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逄王联盟石化加油站东侧“Y”型路口处向东南左转弯时,将骑自行车行驶至此向东左转弯的周恩义撞伤,致周恩义救治无效于2016年11月24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察大队认定,丁莉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一)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莉利用其18663692765号码手机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另查明(二)本案民事部分被害人亲属己在本院另行起诉。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莉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丁莉利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莉利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莉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莉利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莉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8日应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审 判 员  栾 鸾人民陪审员  于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