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成刚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刚,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2327号原告刘成刚,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11月13日,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告李兵,女,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1月12日,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刘成刚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兵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成刚诉称,2016年9月23日李兵说在哈西买床子需要用钱,刘成刚就借给李兵63000元,该借款至今没有偿还。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兵给付原告刘成刚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兵承担。李兵未答辩。刘成刚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条一张,2016年9月23日,证明被告欠原告63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哈市太平支行安华分理处存款凭证一份,2016年3月18日,证明刘成刚通过银行卡现金存款向李兵的账户汇款50000元。证据三、证人证言三份,证明李兵与李冰是同一人。李兵未质证。李兵在举证期内没向本院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刘成刚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刘成刚和李兵是朋友关系,2016年9月23日李兵因买床子向刘成刚借款63000元,并出具欠条,该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李兵于2016年9月23日给刘成刚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李兵欠刘成刚借款63000元属实。欠条中欠款人处签字虽是李冰,但是刘成刚提供三份证人证言,证人当庭均证实李兵、李某同一人,李兵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刘成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兵立即给付原告刘成刚借款63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兵支付原告刘成刚上述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刘迎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成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田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