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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敬国、明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敬国,明红梅,张强,舒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207号申请执行人:韩敬国,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执行人:明红梅,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上述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强,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舒忆,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韩敬国、明红梅与被执行人张强、舒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5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需查封被执行人张强、舒忆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336号阳光水岸西区9幢2单元1201室的房屋及附房(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浙(2017)龙游不动产权第0009499、0009500号),保全价值9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强、舒忆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336号阳光水岸西区9幢2单元1201室的房屋及附房(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浙(2017)龙游不动产权第0009499、0009500号),保全价值9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