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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陈中学与谈国芳、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学,谈国芳,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80号原告:陈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兴,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才,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国芳。被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吉庆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朱兴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757号投资大厦4011室。法定代表人:马学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中学与被告谈国芳、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被告谈国芳、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下落无法查找,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