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3208扬州凯泽工贸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凯泽工贸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东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208号原告:扬州凯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黄桥村。法定代表人: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恭生,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上虞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阿胖,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扬州凯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凯泽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凯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1620元,由原告扬州凯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