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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聂奎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奎,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442号原告聂奎,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强,男,汉族,46岁,职工,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奎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再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奎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奎负担。审判员  陈仪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