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陈胡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陈胡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06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负责人:何聪,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曾清余,客户经理。被告:陈胡明,男,汉族,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诉被告陈胡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康分社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力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