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852号原告:郭某,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鲁某,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郭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郭某提供了被告鲁某的户籍住址,未提供被告鲁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起诉被告鲁某离婚,只提供了被告鲁某的户籍住址,不能提供被告鲁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可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