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琳与张嗣莲谭银盛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张俊,谭银盛,张嗣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琳,女,198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俊,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银盛,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嗣莲,女,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张琳与张俊、谭银盛、张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8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谭银盛、张嗣莲名下的房屋有抵押,因涉及迁出问题,暂不能处置,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