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腾龙、胡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腾龙,胡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闽0623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胡腾龙,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胡金生,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腾龙与被执行人胡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腾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代理审���员陈圣光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