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637号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轧钢路。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雪某,女,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雪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博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