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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雨薇与杜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雨薇,杜茜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2340号原告:黄雨薇,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杜茜茜,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黄雨薇诉被告杜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雨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茜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雨薇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被告谎称其父病危,先后于2016年6月19日、6月21日、6月28日、7月11日、7月16日、7月21日、7月22日、7月25日共8次向原告借款共133000元,并承诺7月31日前还款。但被告至今仍没有清还欠款,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借款133000元清付给原告。被告杜茜茜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旧同事关系,关系比较好。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其父亲病危需要医疗费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33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庭审中,原告称上述133000元借款中,其中有20000元是以现金存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47)中,但因存款凭证是热敏纸打印的,所以上面的墨迹已经很模糊看不清楚;其他款项均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的。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没有出具任何借条、借据等凭证。本院认为:原告就其所主张之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之间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存款凭证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出任何答辩,视为放弃抗辩之权利。结合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茜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雨薇返还借款本金13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杜茜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人民陪审员  毛 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