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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明利与被执行人刘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利,刘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代明利,男,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刘殿友,男,满族,住虎林市虎林镇。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明利与被执行人刘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艳 关注公众号“”